佛山市信息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佛山市信息行业有序、有利、积极、健康的发展,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IT用户和IT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自律,规范信息行业从业者行为,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信息行业,是指运用信息手段和技术,收集、整理、储存、传递信息情报,提供信息服务,并提供相应的信息手段、信息技术等服务的产业。
第三条 信息行业自律遵循自觉守法、破除垄断、鼓励竞争、诚实信用、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倡议全市信息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积极推行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信息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社会主义道德标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信息行业职业道德建设。
第六条 信息行业从业者应自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开展业务、提供服务、进行建设。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的行业竞争,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第八条 信息行业从业者不得从事下列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一) 采用假冒或者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二) 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等作误导用户的虚假宣传;
(三)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终端设备和提供服务;
(四) 违背用户的意愿,搭售终端设备、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损害用户的利益;
(五) 进行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或者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六) 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七) 招投标中,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九条 维护信息网络和信息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对信息网络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二)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 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设施;
(四) 其他危害信息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息业务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所禁止的活动,不得妨碍、中断用户的正常通信。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信息行业规范建设,主导信息企业向其他企业提供网间互联时,其服务质量不得低于相关法律的规定,坚决杜绝人为中断信息和信息不畅的行为。
第十二条 积极执行互联互通协议,落实网间互联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定期向通信运营企业通报网间互联情况,适时协调相互间关系。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履行相应的服务义务。具体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企业向特定区域或用户提供业务时,服务质量不得低于向其他区域或用户提供的同类业务质量。
第十四条 加强诚信建设,树立一流服务形象。促进企业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各项服务质量,增强企业经营服务的透明度。
第十五条 加强承诺制服务建设,倡导“承必诺、守必信,有诺必行”的行业风气,反对无视企业信誉、不尽企业义务、损害用户权益的企业短期行为。
第十六条 从信息行业全程全网的特点出发,增强企业之间有序竞争与诚信合作意识,坚持以竞争促发展,处理好既是竞争对手又是合作伙伴的关系,树立服从和服务大局的观念,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十七条 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表、传播包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暴力、色情等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利益内容的信息。
第十八条 信息行业从业者之间相互尊重彼此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十九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得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用户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技术、服务或者其他优势侵犯消费者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加强沟通、促进合作、学习借鉴、互通有无,为我国信息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和立法意见。
第二十一条 支持科学研究活动,开展信息行业科研、生产、建设和服务等领域的协作,营造良好科研环境,使技术转换为生产力,争创世界领先科技。
第二十二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佛山市信息协会协会(以下简称信息协会)为本公约监督和执行机构,负责传递信息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组织实施信息行业自律,并对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约在履行公约或者与公约相关事项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可以进行协商,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信息协会申请调解。
第二十五条 信息协会可以直接对自行得知的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与公约有关的事项,或者社会各界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信息协会是处理决定的监督和执行机构。
第二十七条 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发生争议时,应本着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二十八条 在信息协会调解下,争议各方可就争议事项通过经济赔偿等方式达成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的,应按照协议规定履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争议各方可采取法律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信息行业从业者按自愿原则接受自律;会员单位应响应并遵守本公约。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由信息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佛山市信息协会
202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