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信息产业部《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信办人〔2004〕47号)、《关于组织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通知》(信办人〔2004〕48号)以及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广东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注册及继续教育培训暂行规定》(粤信厅函〔2006〕388号)等文件,自2004年1月1日起,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实行每3年一次的登记制度。在证书有效期满前,通过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证书的持证者应按有关规定到信息产业部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要求登记的人员,提供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证明。